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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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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條文內容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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