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 32 條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 保險對象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該災難發生之日退保。
第 31 條
第 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