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 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 二、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