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

條文全文

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額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