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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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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額進位。
第 51 條
第 5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