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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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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第 六 章 附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
最新修正:
2025-10-20
條文全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非本保險保險對象,自繼續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起,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第 64 條
第 6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