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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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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6-05-03
條文全文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