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內容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