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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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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6-05-03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 一、推介就業。 二、職業訓練。 三、技能檢定。 四、創業輔導。 五、轉介相關單位。 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