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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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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6-05-03
條文全文
辦理求職登記之求職人,或經社政、衛政或相關機關(構)轉介認定有就業需求者,由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