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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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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命令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23-03-14
條文全文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解任理由書。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
第 16 條
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