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 18 條
命令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3-03-14
條文全文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依申請或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