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條文內容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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