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內容

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