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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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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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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3-03-14
條文全文
前條第一項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之同時,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之同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其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司。 以宣言設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為受託人自有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該受託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眾為宣言後,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