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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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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3-12-0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第 25 條
第 27 條
相關函釋
1997-10-01
(86)台勞檢三字第 041590 號公告
指定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及比啶為勞動檢查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六條之「合成農藥原體之原料」
1997-07-02
(86)台勞檢三字第 026195 號
有關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新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之工作場所之審 ( 檢) 查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