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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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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1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27-1 條
最新修正:
2023-12-0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指供處理及儲存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但左列各款設備或機器不包括之: 一、移動式製造設備。 二、非屬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單座固定式製造設備。 三、減壓設備。 四、空調設備及以氟氯烷為冷媒之冷凍機器。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與其附屬過熱器及節煤器。
第 27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