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6 條

條文全文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主任委員)、執行長(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