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5 條

條文全文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及績效。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所定期間內,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