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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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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命令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0-04-08
條文全文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主任委員)、執行長(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