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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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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4-05-27
條文全文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