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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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 第 3 條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 一、…
- 第 4 條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
- 第 5 條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之自營作…
- 第 6 條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
- 第 7 條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
- 第 8 條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作業,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
- 第 9 條勞工紓困貸款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
- 第 10 條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
- 第 11 條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帳戶提供、發給方式、應備文件、資…
- 第 12 條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發給及執行等情形,得查對…
- 第 1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
- 第 14 條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作業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
- 第 15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