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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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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條文內容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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