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
-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國際交流及合作事務之推動。 四、勞動監督檢查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
- 第 5-1 條 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人因性
- 第 6 條 職業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營造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不屬營造業之一般行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
- 第 7 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職業病調查與鑑定之規劃及執行。 三、職業傷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職業災害勞
-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
-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2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 二、本署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署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 四、本署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 第 13 條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 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 五、勞工健康管理之檢查。 六、職
-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