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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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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
- 第 4 條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
- 第 5 條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綜合…
- 第 5-1 條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 第 6 條職業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
- 第 7 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
- 第 8 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
- 第 9 條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 第 10 條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 第 11 條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2 條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 二…
- 第 13 條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 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
- 第 14 條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 15 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