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查核及管理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29 條

條文全文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監測計畫、監測結果或暴露評估報告之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二、監測計畫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訂定監測計畫及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暴露評估報告及監測結果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僱用監測人員實施監測時,其測定儀器設備未符合第十八條附表七規定。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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