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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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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8-10-26
條文全文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數額,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