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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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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者。 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 18 條
第 20 條
相關函釋
2011-04-06
勞保 1字第 1000140105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等規定參照,依法規不得從事工作者,自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 險
2009-04-17
勞保 2字第 0980140210 號函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外國籍勞工辦理加、退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