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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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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按期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第 28-1 條
第 30 條
相關函釋
1996-02-27
廢 (85)台勞保三字第 104703 號函
已廢止
被保險人受派遣至海外提供服務,如與原派遣公司仍有僱傭關係存在,得 由原派遣公司辦理繼續加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