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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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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第 30 條
第 32 條
相關函釋
1994-04-26
(83)台勞保二字第 28588 號函
一般女性員工於妊娠留職停薪期間,可准予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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