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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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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於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
第 36 條
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