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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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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第 35 條
第 37 條
相關函釋
1989-10-03
(78)台勞保一字第 24358 號函
勞保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月薪資總額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