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

條文全文

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於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