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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0 條
第 一 節 通則
條文內容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相關函釋
1996-05-06 廢 (85)台勞保二字第 114609 號
有關投保單位因各項因素不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 手續應如何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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