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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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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7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前項第二款所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粉塵作業職歷報告書及相關影像圖片。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免再附送。
第 56 條
第 58 條
相關函釋
2004-05-25
保給失字第 09310117540 號函
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參照,勞工保險局 確認學員報到參訓資料及符合全日制訓練條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學員 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審核作業,並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