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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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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84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第 83 條
第 85 條
相關函釋
1970-06-25
廢 勞監業字第 1025 號函
已廢止
現金給付應直接匯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經墊付者,始匯寄投保單位歸墊
1970-01-08
廢 台內社字第 337931 號函
已廢止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於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勞工保險局發給現金 給付應匯交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