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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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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2-03-23
條文全文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