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附則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6 條

條文全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