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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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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08-12-31
條文全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第 1 條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