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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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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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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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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2008-12-31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
第 3 條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
第 4 條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
第 5 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