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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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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08-12-3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