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 前項檢查結果之紀錄保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十六條附表九、第十八條附表十一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第十六條附表十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20 條全文自 2028-01-01 生效。
第 5 條、第 6 條第 2 至 4 項及第 13 條第 3 項自 2027-07-01 施行;第 2 條附表一、第 16 條附表九與附表十及第 17、18、20、21 條自 2028-01-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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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 前項檢查結果之紀錄保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十六條附表九、第十八條附表十一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第十六條附表十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