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23 條

條文全文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關人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業之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適用第十九條規定。但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