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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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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資格及措施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依其事業之危害風險分類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委託依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認可之機構,由該機構指派其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之人員為之。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2025-12-11
勞職授字第 114025524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特約勞工健康服務 之醫院、診所,與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服務品 質之查核及公開查核結果,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
2024-04-02
勞職授字第 1130203346A 號公告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5 條第 2、3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職 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診所,與勞工健康 顧問服務機構服務品質之查核及公開查核結果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