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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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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可為乙類專業機構: 一、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專一登錄人員,並為醫師或護理人員之專業人員類別,且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專一登錄人員之人數,達專業機構登錄公告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並指定其中一人,綜理勞工健康服務業務。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