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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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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健康服務:指提供勞工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
- 第 3 條專業機構之分類及辦理事項如下: 一、甲類專業機構: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
- 第 4 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認可為甲類專業機構: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
- 第 5 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可為乙類專業機構: 一…
- 第 6 條符合前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
- 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應依申請資料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之機構。 前…
- 第 8 條專業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認可之機構,依其…
- 第 9 條專業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六條第一項之公告方式申…
- 第 10 條專業機構應使其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
- 第 11 條專業機構應訂定專業機構服務管理規章,據以執行,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
- 第 12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專業機構之服務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布。…
- 第 13 條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專業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
- 第 14 條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得…
- 第 15 條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 一…
- 第 16 條專業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
- 第 17 條專業機構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錄: 一、未依…
- 第 18 條本規則施行前,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保護規則第五條規定之機…
- 第 19 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