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專業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六條第一項之公告方式申請變更:
一、登記地址或聯絡方式。
二、登錄人員。
三、指定之綜理業務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變更,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變更核定前,不得辦理事業單位之勞工健康服務。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停業或歇業。
二、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
三、終止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