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0 條

條文全文

專業機構應使其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類課程至少二小時,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一、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 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實務。 專業機構之職醫應接受前項第一款所定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二小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六小時。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在職教育訓練,得由各級勞工、衛生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