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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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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專業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 對前條第一項及前項之查核,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