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專業機構之服務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布。 前項查核結果,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或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資料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19 條自 2027-01-01 生效。
全文 19 條,自 2027-01-01 施行。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施行狀態(查核:2026-08-12)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專業機構之服務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布。 前項查核結果,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或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資料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