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2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專業機構之服務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布。 前項查核結果,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或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資料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