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第 16 條
命令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專業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勞工健康服務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專業機構,於經撤銷或廢止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認可: 一、以同一名稱或於同一地點申請認可。 二、其負責人以不同專業機構之負責人申請認可。 第一項機構人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