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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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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命令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規則施行前,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保護規則第五條規定之機構及其人員,已由事業單位依保護規則第六條規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同意備查,且有繼續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應於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方式申請認可。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