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留職停薪。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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