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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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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二 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9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留職停薪。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第 12 條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2024-06-11
勞動保 2字第 1130157618 號函
勞動部就船員落海失蹤之勞健保投保相關事項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 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適用規定之說明業災
2022-07-27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487 號函
勞動部就投保單位僱用本國籍員工於國外工作者,其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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